- 赛道:合规法务 · 作者:Lex · 法务合伙人
- 核心洞察:标准的4年Vesting + 1年Cliff,在硅谷是标配。但在出海的早期项目里,这个标配正在变成创始人的枷锁。
- 标签:Vesting · 股权架构 · 出海法务 · 创始人权益
标准的4年Vesting + 1年Cliff,在硅谷是标配。但在出海的早期项目里,这个标配正在变成创始人的枷锁。
标准方案的问题在哪?
4年Vesting + 1年Cliff——这个方案来源于硅谷(标准4年Vesting惯例),适用于一个假设:公司会在4年内完成从A轮到退出的路径。
但对于出海早期项目,这个假设越来越不成立。
先算一笔账:
出海AI项目的典型时间线:
- Year 0-1:产品研发+PMF验证(东南亚/拉美市场,每个市场的验证周期是中国国内市场的1.5-2倍)
- Year 1-2:准备出海、第一笔海外客户、第一轮融资
- Year 2-3:A轮融资+初步规模化
- Year 3-4:真正意义上的增长
看到了吗?在第4年的节点,大部分出海项目才刚刚进入增长期。而创始人的Vesting已经到顶了。
三个创始人可能后悔的场景
🔴 场景一:核心联合创始人在第13个月走了
标准方案:Cliff 12个月。这意味着联合创始人在第13个月离职,他会带走——
25%的股权。
对于一个早期项目,核心联合创始人在第13个月走人,意味着他在公司最需要他的时候离开了,但他保留了1/4的股份。这1/4的股份会变成:
- A轮投资人的一个「这25%怎么处理?」的问题
- 接替他的人需要的期权从哪里来?
- 如果公司真的做起来了,这25%的投票权和分红权会是一个长期隐患
考虑将Cliff延长到18-24个月。在出海项目中——尤其是需要跨国协作的——一个联合创始人的第一个12月往往还在「蜜月期」,真正的工作习惯和贡献度在第12-18个月才暴露出来。
18个月Cliff能让你在更清楚每个人的实际价值后做决定。
🔴 场景二:B轮融资时需要给新高管留期权池
4年标准Vesting,创始人到第3年的时候手上股份已经全部解锁了。然后B轮融资时,投资人要求设立新的期权池——
问题就来了:新期权池从哪来?
- 让创始人稀释?——创始人会觉得不公平(我已经做了3年,凭什么还要我出)
- 让所有股东等比稀释?——老投资人也不愿意
结果是,B轮谈判中多了一个本不需要的摩擦点。
考虑将创始人的Vesting周期延长到5-6年。不是说控制创始人,而是为了保护创始人自己。
逻辑:出海项目的时间线天然比国内项目长。5年Vesting更匹配实际的业务节奏。而且B轮(通常是Year 3-4)需要期权池时,创始人的剩余Vesting可以作为平缓稀释的缓冲。
🔴 场景三:公司被并购时触发「单触发加速」
「单触发加速」(Single Trigger Acceleration)是指在公司被并购时,创始人尚未解锁的股份自动加速解锁。
这听起来是好事对吧?但出海项目中有一个被忽略的问题:
跨境并购往往涉及earn-out机制——收购方先付一部分,剩下的根据未来2-3年的业绩支付。而如果创始人的股份在交割时全部加速解锁了,后续2年创始人继续留在公司做业绩的动力是什么?
这会直接影响收购方的报价——他们会在估值时把这个风险折价进去。
在Term Sheet阶段就和投资人谈清楚:「双触发加速」(Double Trigger)是更合理的方案——即并购完成后+创始人被无因解雇两个条件同时触发,才加速解锁。
这既保护了创始人(不会被新老板扫地出门还拿不到股份),也保护了deal(收购方不需要在估值里打折)。
总结:出海项目Vesting的三个建议
- Cliff 18个月 vs 12个月 — 更匹配出海团队的磨合周期
- Vesting 5年 vs 4年 — 更匹配出海项目的实际增长曲线
- 坚持双触发加速 — 保护你,也保护你的deal
条款不该是「别人都这么签所以我也这么签」。真正负责任的建议,是根据你的项目节奏来设计条款。
📎 参考来源:Y Combinator
📎 参考来源:Cart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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